一、外商投资我区的生产性企业,减按24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二、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星合作园(简称卫星园)新办高新技术企业,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、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.5%征收企业所得税,先进技术企业第六年至第八年按10%征收企业所得税;新办内资高新技术企业,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。
三、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,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50%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核定,可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四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%的税款。
五、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,免征所得税。
六、新办外商投资企业,其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十年。
七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入可享受“免、抵、退”税的优惠政策,内资企业的出口收入实行“先征后退”政策。
八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,可按法定17%的税率征收后,对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,实行即征即退。
九、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生产用设备,报经海关批准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十、民营科技企业经认定后,其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取得的收入,经税务机关审批后,二年内免征所得税;年技术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,可暂免征收所得税,超过30万元的部分,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十一、对投资额度大、技术含量高、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(项目),可依据具体情况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、“一企一策”、“特事特办”的原则,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,支持企业的发展。
十二、对招商引资引进大项目和优质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。
十三、凡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,按获奖级别分别给予2万元、1万元、5000元奖励。
十四、对在南关区投资的项目,按照一切从优、从快、从简的原则,实行主要职能部门联合办公,集中审理,限期办结,“一条龙”全程服务。
十五、本政策由南关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