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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阳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发布时间:2008-06-27 发布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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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中外投资者在双阳区境内投资兴建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加工项目,5年内实行财政奖励政策,从获利年度起,第1-3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,第4-5年按50%奖励给企业,期满后仍有困难的,可继续延长。

二、来双阳区投资的中外客商,经土地部门批准,可以采取征用(划拨)、出让、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出让金按照标准地价最低限价执行,一次性缴纳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,可按50%返还给企业。

三、中外客商在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和公益性事业,所需水、电、气、通讯、运输等,保证优先安排,并在收费上凡是国家、省、市明令禁止的一律不收,按政策规定应该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费。属于区级权限范围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,在企业盈利前全部免收。

四、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经营型项目,引进国内、外资金完全到位后,对中介组织和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,引进资金联合兴办企业的,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;兴办独资企业的,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。奖励标准: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按0.5%给予奖励,上不封顶。

五、投资额度较大,并在全区有一定带动作用的投资者,本人有原望的可在区里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。

六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,在本区内子女入托、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。

七、中外客商申办投资企业,区内各审批机构实行联合现场办公,最大限度地减化手续,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齐备的,区内手续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完。如需要到省市有关部门办理的,由区内有关部门负责办理,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。

八、对双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投资项目,其优惠政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,可以采取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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